7月15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廣東省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修訂)》。此次《方案》修訂,總體要求以能繁母豬存欄量變化率為核心調控指標,全省能繁母豬保有量穩定在190萬頭左右,規模豬場(戶)保有量不低于5000戶,生豬自給率保持在70%以上。
據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數據,2024年上半年廣東生豬出欄1954.17萬頭,同比下降1.5%;上半年末,廣東生豬存欄2013.53萬頭,同比下降2.5%,其中能繁母豬存欄193.03萬頭,同比下降8.9%,相當于正常保有量的101.6%。
以下是政策全文: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修訂)》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鄉村振興和協作交流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習運用“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精神,落實《農業農村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銀保監會關于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農牧發〔2021〕24號)和《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2024年修訂)〉的通知》(農牧發〔2024〕11號)要求,我廳制定了《廣東省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6月24日
廣東省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修訂)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習運用“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精神,落實《農業農村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銀保監會關于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農牧發〔2021〕24號)和《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2024年修訂)〉的通知》(農牧發〔2024〕11號)要求,更好發揮生豬產能調控政策的保障作用,穩固基礎生產能力,有效防止生豬產能大幅波動,在總結前期生豬產能調控工作實踐的基礎上,特制定《廣東省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修訂)》。
一、修訂背景
自2021年9月農業農村部《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和2022年1月《廣東省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印發以來,全省生豬產能調控工作穩步推進,相關調控響應機制逐步建立。全省落實分級調控責任,按月監測能繁母豬存欄量,守住了190萬頭能繁母豬正常保有量目標;建立一批國家級和省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并掛牌,守住了規模豬場數量底線。兩年多來,生豬產能總體穩定,產業素質加快提升,豬肉產量回歸歷史正常水平,為保障豬肉市場充足供應作出重要貢獻。隨著生豬生產效率提升和豬肉消費需求趨于穩定等新變化、新情況的出現,調控方案所設定的能繁母豬正常保有量和波動范圍、產能調減措施等內容,已不能很好適應新形勢下的生豬穩產保供工作,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
二、總體要求
以能繁母豬存欄量變化率為核心調控指標,堅持預警為主、調控兜底、及時介入、精準施策的原則,落實生豬穩產保供省負總責、“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和“百千萬工程”重點任務,逐級壓實責任,細化“三抓兩保”(抓產銷大市、抓養殖大縣、抓養殖大場,保能繁母豬存欄量底線、保規模豬場(戶)數量底線)任務,分級建立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按照“長期調母豬,短期調肥豬”的調控策略,構建上下聯動、響應及時的生豬生產逆周期調控機制,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提升豬肉供應安全保障能力。全省能繁母豬保有量穩定在190萬頭左右,規模豬場(戶)保有量不低于5000戶,生豬自給率保持在70%以上。
三、精準調控能繁母豬存欄量
(一)確定能繁母豬保有量。
以各地級以上市2023年年末能繁母豬存欄量為基數,結合各地級以上市生產實際,設定能繁母豬存欄量調控目標,即全省能繁母豬正常保有量穩定在190萬頭左右(見附件1)。各地級以上市季度末月份能繁母豬存欄量為國家統計局廣東調查總隊數據;非季度末月份,以國家統計局季度末數據為基礎,根據農業農村部的全國養殖場直聯直報系統監測的能繁母豬存欄月度環比變化率測算得出。
我省為生豬主銷區省份,生豬自給率要保持70%以上,隨著“調豬向運肉”轉型升級不斷推進,生豬跨省調運將逐步減少,豬肉供應面臨較大考驗,各地要加快推進生豬產業現代化建設,發展高質量生豬養殖產能。省農業農村廳將根據各地生豬產業發展趨勢以及生產供應形勢等情況,適時優化調整各地級以上市能繁母豬保有量,促進生豬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保持能繁母豬合理存欄水平。
按照我省生豬產能調控的要求,將能繁母豬存欄量變動情況劃分為綠色、黃色和紅色3個區域,采取相應的調控措施。我省生豬產能調控機制為“全省一盤棋”,各市根據全省生豬產能情況,統一啟動相應調控措施。
1. 綠色區域:產能正常波動。全省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區間(含92%和105%兩個臨界值)。以市場調節為主,不需要啟動調控措施。保持監測預警工作常態化,定期發布動態監測信息。
2. 黃色區域:產能大幅波動。全省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區間(含85%和110%兩個臨界值)。啟動相應調控措施,與市場調節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豬存欄量回歸到綠色區域。
情形一:全省能繁母豬存欄量大幅減少。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區間(含85%的臨界值)時:一是加強監測預警。強化能繁母豬存欄量監測調度,及時發布生產、屠宰、市場各環節監測動態信息,引導市場預期,增加能繁母豬存欄量。二是啟動產能調增機制。省農業農村廳引導大型生豬養殖企業合理增加產能。由省、市、縣相關職能部門引導和督促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減緩淘汰能繁母豬、增加補欄,穩定和增加產能。三是向產能降幅較大的市級人民政府發預警函。省農業農村廳視情況向能繁母豬存欄量降幅較大的市級人民政府發預警函,要求及時采取必要應對措施,促使能繁母豬存欄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可建立相應的預警機制。
情形二:全省能繁母豬存欄量大幅增加。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處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區間(含110%的臨界值)時:一是加強監測預警。強化能繁母豬存欄量監測調度,及時發布生產、屠宰、市場各環節監測動態信息,引導市場預期,適度減少能繁母豬存欄量。二是啟動產能調減機制。省農業農村廳引導大型生豬養殖企業合理調減產能。由省、市、縣相關職能部門引導和督促生豬產能調控基地,采取延遲能繁母豬補欄、加快淘汰低產母豬等措施,壓減生豬產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 紅色區域:產能過度波動。全省能繁母豬存欄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強化相關調控措施,促使能繁母豬存欄量回歸到綠色區域。
情形一:全省能繁母豬存欄量過度減少。能繁母豬存欄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力增加產能,省農業農村廳向能繁母豬存欄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調控措施或調控不力的市級人民政府發預警函,督促進一步采取財政、信貸、保險等支持政策措施,遏制產能下滑勢頭,恢復和增加能繁母豬存欄量。
情形二:全省能繁母豬存欄量過度增加。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時:全面加強壓減產能引導,指導養殖場(戶)優化生豬產能結構,及時淘汰低產能繁母豬,引導暫緩新增能繁母豬和新建擴建豬場。
(三)其他異常情況調控。
全省能繁母豬存欄量處于綠色區域,但種豬生產供應、新生仔豬數量或生豬存欄量出現異常減少等情況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研究,采取相關措施,必要時制定臨時性政策措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四、穩定和調控生豬產能
(一)保持規模豬場數量穩定。
省農業農村廳對全省現有年出欄500頭以上的規模豬場(戶),全數進行備案,按照各地級以上市2023年年末在全國生豬規模養殖場監測系統備案規模豬場數量,結合生豬規模養殖發展趨勢,確定我省的規模豬場(戶)保有量為5000個,并分解下達到各地級以上市(見附件1)。
(二)分級建立產能調控基地。
各地要依托農業農村部的全國養殖場直聯直報系統,對規模豬場(戶)數量進行動態監測,重點監測其數量和生產經營變化情況。
1. 建立國家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對年設計出欄1萬頭以上的規模豬場(戶)和國家生豬核心育種場,且用地、生態環境保護、動物防疫等手續完備,自愿申請加入并通過省農業農村廳審核的,報請農業農村部批準后掛牌國家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掛牌豬場每月要及時準確報送存欄、出欄等生豬生產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開展產能調控工作,同時按相關規定享受相關生豬生產支持政策。省農業農村廳將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組織開展國家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掛牌工作。
2. 建立省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對年出欄5000-9999頭或能繁母豬存欄30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場,以及廣東省現代化美麗牧場(生豬)、省級以上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生豬)、省級以上生豬核心育種場(簡稱“三場”),且用地、生態環境保護、動物防疫等手續完備,自愿申請加入并通過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的,報請省農業農村廳批準后掛牌省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其中各項手續完備的“三場”經自愿申請可直接掛牌省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如符合國家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有關要求且通過省農業農村廳審核的,可同時報請農業農村部批準掛牌國家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掛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標牌式樣及授牌條件見附件2)。
市、縣級可參照省的做法,結合實際建立相應層級的生豬產能調控基地。
(三)合理引導生產和市場預期。
引導養殖場(戶)科學安排生產節奏。在豬價低迷、生豬養殖嚴重虧損時(例如每年春節后的消費淡季),引導養殖場(戶)降低生豬出欄體重、避免壓欄增重,鼓勵屠宰企業更多收購標準體重生豬。在生豬價格快速上漲時,引導養殖場(戶)順時順勢出欄,避免因壓欄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應減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欄導致價格急漲轉急跌。
五、支持政策
(一)維護養殖生產穩定。各地要加強政策服務,保持規模豬場(戶)數量總體穩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違法拆除養殖場。確需拆除的,要優化養殖用地選址,安排養殖用地支持其異地重建,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要嚴格監督管理,落實養殖用地有關規定。規模豬場(戶)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據減少的能繁母豬產能情況,鼓勵、支持其他市場主體新建或改擴建相應產能的規模豬場(戶),確保生豬產能總體穩定。省級以上生豬產能調控基地確需拆除或關停的,應規劃新增或改擴建同等產能的調控基地,并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備。各地要將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建設情況及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
(二)強化財政資金保障。省、市、縣各級要將生豬產能調控基地作為穩產保供的中堅力量,根據生豬調出大縣獎勵、畜牧業轉型升級、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等相關項目資金規定予以支持。當市場波動、自然災害或突發疫病等因素導致全省能繁母豬存欄量大幅減少或生豬養殖連續嚴重虧損3個月(含)以上時,可根據實際情況,統籌相關資金對掛牌的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按照在產產能規模給予一次性臨時救助補貼。省財政通過統籌涉農資金支持生豬穩產保供和產業轉型升級,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統籌各級涉農資金安排生豬轉型升級建設項目或實施臨時救助補助。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地要對各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在信貸投放、保險等方面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要協調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穩定市場預期,擴大和增加對符合條件的生豬養殖場(戶)的信貸投放,對符合授信條件但暫時經營困難的生豬養殖場(戶)和屠宰加工企業,不得隨意限貸、抽貸、斷貸。大力推廣生豬活體抵押貸款、“真豬貸”、養殖圈舍、土地經營權等銀行創新產品落地實施,發揮“生豬保險+期貨”、生豬期貨等金融衍生品風險保障功能。省農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要加大對生豬養殖場(戶)的信貸擔保力度,做到應保盡保。加強農業基金對生豬養殖場的投資,積極輔導生豬產業經營主體上市融資、發債融資。深入推進實施生豬養殖保險,實現養殖場(戶)愿保盡保,簡化賠付流程,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要及時足額理賠。
(四)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各地要圍繞畜牧業“四個轉型”,積極推進畜禽養殖場升級改造,加快淘汰低水平養殖,大力發展標準化、規模化、生態化綠色養殖。持續開展標準化養殖場和現代化美麗牧場示范創建活動。加快推動屠宰產業提質增效,引導和支持大中型屠宰企業完善冷鏈設施,增強屠宰收儲周轉能力。培育生豬種業、養殖、屠宰加工、冷鏈配送配套發展的全產業鏈項目。強化畜牧業宣傳推介和促銷工作,引導企業加強品牌建設,延伸產業鏈條,促進“優質優價”,提高核心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出臺其他調控生豬產能的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強化督導考核。各地級以上市要結合實際制定本級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將能繁母豬存欄量和規模豬場(戶)保有量等指標,分解下達到縣(市、區),并督促落實。在保證本地級以上市生豬產能目標的基礎上,可適當放寬下級行政區域能繁母豬存欄量的合理波動區間范圍,縣級以下行政區域重點是穩定規模豬場數量,不宜將能繁母豬存欄量目標分解到鄉鎮、村和規模豬場。各市制定的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于省方案印發后3個月內,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省農業農村廳將能繁母豬存欄量、規模豬場(戶)保有量指標列入省對各市的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績考核、“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和“百千萬工程”重點任務考核。
(二)落實政策支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落實好現行有效的用地、生態環境、金融、交通運輸等生豬產業長效性支持政策,防止政策“急轉彎、翻燒餅”,越是在生豬養殖場戶困難的時候,越要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千方百計幫助養殖場戶克服困難、渡過難關,避免養殖場戶過度淘汰母豬,損害生豬基礎產能。當我省能繁母豬月度存欄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豬養殖連續嚴重虧損(出欄生豬頭均虧損200元左右)3個月及以上時,可按規定統籌相關資金對規模豬場和種豬場(含地方豬保種場)給予一次性臨時救助補貼。同時,協調有關部門和機構,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增加信貸投放可按規定統籌相關資金給予貼息補助。各地級以上市可結合實際出臺其他調控產能的政策措施。鼓勵各地級以上市參照國家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出臺相應政策措施。
(三)加強監測預警。省農業農村廳及時發布生豬生產、屠宰、市場各環節監測信息,向各市反饋能繁母豬存欄量和規模豬場(戶)保有量等月度數據變化情況。各市、縣參照農業農村部和省農業農村廳的做法,開展生產監測并向轄區內各縣(市、區)反饋相關數據。要在人員、經費和平臺等方面,支持完善生豬生產和市場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強化監測數據采集、分析、形勢會商和信息發布,及時、準確掌握生產和供應情況,視情況啟動相應政策措施。針對行業熱點和突發性事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并加強宣傳報道,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四)做好技術指導。各地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做好生豬生產供應形勢分析研判,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強宣傳,科學引導養殖場(戶)合理安排生產,有序出欄。要組織做好技術指導服務,指導養殖場(戶)合理調整豬群結構,及時淘汰低產母豬,順勢出欄肥豬,優化生豬產能。要繼續做好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確保不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推進科學健康養殖,加強成本控制和效益管理,努力提高生產效率,促進節本提質增效。
本實施方案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2022月1月25日印發的《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豬產能調控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粵農農規〔2022〕1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件:1.各地級以上市能繁母豬和規模豬場(戶)保有量調控目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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