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食品違法犯罪,福建石獅開出一張600多萬的罰單!
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治安大隊
據福建省石獅市公安局治安大隊12月15日消息,近日,福建泉州石獅市公安局收到市場監督部門回函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法當事人廖某某罰款高達652.5450萬元!這是源從何起的高額罰款呢?事情還得從2020年10月23日凌晨說起。
天降神兵 搗毀私設豬場
2020年10月23日凌晨,收網時機成熟,專案組民警果斷出擊,在南安市豐州鎮一臨時搭蓋房屋內抓獲涉嫌違法經營的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等人,現場扣押已宰生豬2031.8斤,待宰生豬18頭共3200斤。
經查,犯罪嫌疑人吳某某等人自2020年初起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情況下,在該生豬屠宰場多次屠宰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許可的活豬,并流入市場售賣,涉案金額逾千萬元人民幣。
分析研判 鎖定下游豬販
在對犯罪嫌疑人及其交易資金流、賬本、通話記錄等進行核查時,與該犯罪團伙有著千絲萬縷關系的晉江經營豬販者廖某某浮出了水面,后將該人擒拿歸案。
經查,違法當事人廖某某明知趙某某等人經營無證屠宰場銷售的豬肉也屬于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于2020年7月至10月期間,陸續向該無證屠宰場購買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并在市面上進行銷售,涉案貨值金額人民幣255900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
固定鐵證 深化部門協作
查明違法事實后,專案組民警及時梳理相關交易記錄、固定聊天通話記錄,鑒于該豬販銷售地并非在石獅,但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隨即將該違法線索發函至違法地市場監督部門。
經該地市場監督部門審查,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豬肉,行為持續時間超過三個月,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依法從重從嚴處理,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作出對違法當事人廖某某罰款652.54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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